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我省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理处置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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撰写时间: 2011-06-03 文章作者: 文章来源: 大气处 | |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省直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珠江三角洲地区改革发展规划纲要(2008-2020年)》和《广东省环境保护规划纲要(2006-2020年)》,巩固污染减排成效,有效防止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厂污泥的环境污染,切实保护和改善环境质量,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关于进一步加强我省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理处置工作的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关于进一步加强我省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理处置工作的意见
省环境保护厅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二○一○年十二月七日
主题词:环保 污泥 处置 意见 通知 抄送:各地级以上市环保局、建设局、水务局、城管局、深圳市人居环境委。 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 2010年12月7日印发
附件 关于进一步加强我省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理处置工作的意见
为贯彻落实《珠江三角洲地区改革发展规划纲要(2008-2020年)》、《印发广东省环境保护规划纲要(2006-2020年)的通知》(粤府〔2006〕35号)和《广东省严控废物处理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省政府令第135号)等文件精神和要求,进一步做好严控废物——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厂污泥(以下简称“污泥”)的规范化管理,有效防止污泥污染环境,巩固污染减排成效,提出以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强污泥处理处置工作的重要意义 近年来,各地、各有关部门按照省委、省政府关于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厂建设工作的部署,加快了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厂和截污管网的建设步伐,至2010年9 月底,全省共建成城镇生活污水处理设施289 座,日处理能力达1632.6万吨,污泥日产生量达8000 吨(含水率80%),污泥无害化处理处置的压力逐年加重。目前,我省各地在污水处理过程中普遍存在“重水轻泥”现象,污泥处理处置方式仍以简易填埋和临时堆置为主,污泥处理处置规划滞后、配套政策不完善、技术定位不准确和处理处置部门责任不清、监管缺位等问题十分突出,个别地区污泥的不规范处理处置造成二次污染,严重影响了污染减排的工作成效,必须引起高度重视。 污泥无害化处理处置是衡量城镇生活污水治理成效的重要指标,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加快推进污泥处理处置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以实现污泥减量化、稳定化、无害化为目标,以污泥处理处置设施建设为重点,坚持统筹规划、分步实施,因地制宜、创新机制,优化资源配置、加大监管力度,切实推进污泥无害化处理处置工作,维护人民群众环境权益,巩固污染减排成效。 二、总体目标和工作任务 总体目标:到2012年底,各地级以上市污泥无害化处理处置率达到80%以上;到2015年,全省污泥无害化处理处置率达到100%。 工作任务: (一)加快编制污泥集中处理处置规划。各地级以上市要根据总体目标要求,抓紧组织制定本地区的污泥集中处理处置规划并纳入到本地区环境保护“十二五”规划和城镇污水处理及再生利用设施建设“十二五”规划,确定本地区污泥处理处置规模,因地制宜甄选污泥处理处置技术路线,明确分期目标和年度工作任务,统筹规划,合理布局,有序推进本地区的污泥处理处置工作。规划编制工作须在2010年底前完成,并报省发展改革委、环境保护厅、住房城乡建设厅备案,以便纳入国家和省城镇污水处理及再生利用设施建设“十二五”规划。 (二)加快建设污泥处理处置设施。各地要依据规划,积极组织相关部门制订年度工作计划,明确工作任务、要求和职责,扎实有效地推进污泥处理处置设施建设工作。要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环境保护部、科技部印发〈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理处置及污染防治技术政策(试行)〉的通知》(建城〔2009〕23号)和《关于发布〈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理处置污染防治最佳可行技术指南(试行)〉的公告》(环境保护部公告2010年第26号)的要求,积极借鉴和推广应用污泥深度脱水、厌氧消化、好氧发酵、余热干化等工艺技术,按有关标准规范要求减量化、稳定化处理处置污泥。在确保无害化的前提下,可充分利用热电厂、垃圾焚烧厂、水泥厂等设施协同处理处置污泥。 (三)建立污泥处理处置经费保障机制。各地在核定和调整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时,要将污泥处理处置的费用纳入污水处理成本,建立污泥处理处置经费保障机制,统筹安排好污泥处理处置资金。要根据污泥贮存、预处理、运输、最终处置的成本和合理的利润核定污泥的处理处置价格,其中隶属地级以上市的各类污水处理企业的污泥处理处置价格由省价格主管部门审定,隶属县(含县级市)、镇的各类污水处理企业的污泥处理处置价格分别由地级以上市、县价格主管部门审定。 (四)落实污泥处理处置的扶持政策。各地、各有关部门要认真研究制订相关扶持政策,加快污泥处置项目建设步伐;要创新机制,加快推进污泥处理处置项目建设和运营的市场化进程。对污泥处理处置项目,按规定实行税收优惠政策;对属国家鼓励发展的污泥处理处置技术和设备,可纳入节能减排、循环经济、技术改造和环保补助等财政专项资金补助范围;对符合条件的污泥资源化综合利用产品,按规定实行相应的税收优惠政策。鼓励社会各类投资主体参与投资和运营,实现投资多元化、运营主体企业化、运行管理市场化。 三、加强监管,落实保障措施 (一)加强源头控制。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对工业废水处理的监管工作,对电镀、印染、造纸等重点行业企业依法实行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减少污染物的排放量;严格环境执法,严厉打击偷排、超标排放等环境违法行为,严格控制污水中的重金属和有毒有害物质,确保工业废水达标并与生活污水处理管网分隔排放,减轻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厂的压力,降低污泥后续处理处置难度;督促指导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厂加大技术改造力度,逐步提高污泥脱水率,从源头上减少污泥的产生量。 (二)加强监督管理。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对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厂的监督管理,督促其完善制度,落实污泥稳定化、资源化、无害化、减量化的各项措施。污水处理项目新建、改建和扩建时,应明确污水处理所产生污泥的处理处置场所,需自行配套新建污泥处理处置设施的,其配套的污泥处理处置设施应与污水处理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建设、同时验收。要加强对污泥处理处置设施的建设和运营监管,污泥处理处置设施须经环境影响评价充分论证,并经试运行和环保验收后方可正式投入运营,确保不造成二次污染和安全隐患。要加强对污泥转移的全过程监管,实施污泥转运联单制度,防止污泥的随意倾倒和不规范处置,对乱排乱倒污泥等违法行为和隐瞒问题不报、不查、不整改的,要依法严肃查处;污泥处理处置设施运营单位应按《广东省严控废物处理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省政府令第135号)的要求申领严控废物处理许可证,依法从事污泥处理处置活动,禁止无证经营,并建立污泥接收和处置情况档案,定期报送当地环保主管部门。各地要尽快淘汰就地堆置、原生污泥直接填埋或土法烧砖等不符合环保要求的处置方式,现有污泥处理处置设施不符合要求的,应加快整改、建设,确保污泥安全处置。 (三)强化任务考核。从2011年起,将各地污泥处理处置工作情况及污泥无害化处理处置率的达标情况纳入“十二五”污染减排考核及环保责任制考核内容;将污泥无害化处理处置率与主要污染物的减排量挂钩,污泥无害化处理处置率达不到要求的,相应核减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厂对主要污染物的削减量;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厂未按要求妥善处理处置污泥的,取消其享受的优惠电价政策;对污泥处理处置设施建设进展缓慢、配套补助资金和收费政策不落实、不能完成目标任务的地区,要停止安排其污水处理项目的省级财政补助资金和限制申报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暂缓审批该地区项目环评文件,并对相关责任人予以行政效能问责。 四、职责分工 污泥处理处置工作是一项系统工程,各地、各部门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共同推进,确保污泥处理处置工作扎实有效开展。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切实加强对本地区污泥处理处置工作的组织领导,负责本地区污泥处理处置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的编制和实施工作,协调解决本地区污泥处理处置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省环境保护厅。牵头协调推进污泥处理处置工作,负责指导和督促各地编制污泥处理处置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对各地级以上市的污泥处理处置工作情况和污泥无害化处理处置率完成情况每年进行一次通报;负责污泥处理处置过程的环境监管工作,组织落实污泥的申报登记、转移联单、处理许可等管理制度。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共同推进污水处理和污泥处理处置工作;督促各地实施污泥处理处置规划,加快推进各地污泥处理处置设施建设;负责对污泥处理处置设施建设和运行的监管。 省发展改革委。指导各地发展改革部门参与污泥处理处置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的编制并统筹与其他规划的衔接;按管理权限审批或核准污泥处理处置项目并指导各地发展改革部门审批或核准污泥处理处置项目;会同有关部门落实国家和制订我省污泥处理处置方面的各项优惠政策,积极争取中央预算内投资支持我省污泥处理处置项目建设。 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加大对工业企业实施清洁生产和技术改造的促进力度,发展循环经济,促进污泥的资源化利用;会同有关部门落实污泥处理处置企业的资源综合利用优惠政策。 省科技厅。加大对污泥处理处置和资源化技术的科技投入力度,加快技术创新及成果转化工作,积极推进和实施污泥处理处置示范工程。 省监察厅。按照总体目标和工作任务,监督各地、各有关部门履行污泥处理处置工作职责的情况。 省财政厅。统筹安排有关省级财政资金,引导污水处理厂加大污泥处理处置工作的力度;研究制订促进污泥处理处置产业发展的财政政策。 省国土资源厅。积极协调解决污泥处理处置项目的建设用地问题,依法保障土地供应。 省物价局。指导和督促各地贯彻落实国家和省的污泥处理处置价格政策,加强污泥处理处置价格及其定价成本监管工作。 其他各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推动污泥处理处置的相关工作。 五、相关术语解释 污泥:是指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厂在污水处理过程中产生的半固态或固态物质,不包括栅渣、浮渣和沉砂。 污泥无害化处理处置:是指经处理后的污泥或污泥产品在环境中或利用过程中达到长期稳定,并对人体健康和生态环境不产生有害影响的最终消纳方式,经无害化处理处置的污泥含水率须低于60%。 污泥无害化处理处置率:是指经无害化处理处置的污泥量与污泥总量的比值。其计算公式为:(经无害化处理处置的污泥量/污泥总量)*10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