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动态 News
《关于加强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
2010-11-01 来源: 环源科技 阅读:1835次

 2010年11月,环保部在《关于加强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指出,污水处理厂新建、改建和扩建时,污泥处理设施应当与污水处理设施同时规划、同时建设、同时运行。不具备污泥处理能力的现有污水处理厂,应当在该通知发布之日起2年内建成并运行污泥处理设施。随后,环保部等六部委又下发了《关于印发〈重点流域水污染防治“十二五”规划编制大纲〉的通知》,要求在“十二五”期间,必须加强度污泥的处理处置。同期,发改委会同环保部等部门编制的《节能环保产业发展规划》中将“节能环保”列为“七大战略性新兴产业”之首。其中,又将“污泥无害化处理技术装备”列为发展重点。

以下是部分内容:

一、强化污水处理厂主体责任。污水处理厂应对污水处理过程产生的污泥(含初沉污泥、剩余污泥和混合污泥)承担处理处置责任,其法定代表人或其主要负责人是污泥污染防治第一责任人。污水处理厂应当切实履行职责,对污泥产生、运输、贮存、处理、处置实施全过程管理,制定并落实污泥环境管理的规章制度、工作流程和要求,设置专门的监控部门或专(兼)职人员,确保污泥妥善处理处置,严禁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污泥。

二、加快污泥处理设施建设。污泥处理处置应遵循减量化、稳定化、无害化的原则。污水处理厂新建、改建和扩建时,污泥处理设施(污泥稳定化和脱水设施)应当与污水处理设施同时规划、同时建设、同时投入运行。不具备污泥处理能力的现有污水处理厂,应当在本通知发布之日起2年内建成并运行污泥处理设施。

三、加强污泥环境风险防范。鼓励在安全、环保和经济的前提下,回收和利用污泥中的能源和资源。污泥产生、运输、贮存、处理处置的全过程应当遵守国家和地方相关污染控制标准及技术规范。污水处理厂以贮存(即不处理处置)为目的将污泥运出厂界的,必须将污泥脱水至含水率50%以下。污水处理厂应当对污泥农用产生的环境影响负责;造成土壤和地下水污染的,应当进行修复和治理。禁止污泥处理处置单位超处理处置能力接收污泥。




详细信息:
http://www.zhb.gov.cn/gkml/hbb/bgt/201012/t20101206_198325.ht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