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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理处置工作的通知
2017-10-30 来源: 北极星环保网 阅读:1807次

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理处置工作的通知

鄂建办〔2017〕363号

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住建委、环保局,武汉市、鄂州市水务局: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理处置技术指南》、《城镇污水处理厂运行监督管理技术规范》、《关于加强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环办〔2010〕157号)、《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工作的意见》(鄂政发〔2014〕46号)等有关精神和要求,全面落实中央环保督查反馈意见关于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以下简称“污泥”)处理问题整改要求,现就全省进一步做好污泥处理处置工作提出如下要求。

    一、提高思想认识,明确目标任务

    做好污泥处理处置工作,是确保污水处理效果、防治环境二次污染的重要举措,是改善城镇人居环境、提高人民生活质量的必然要求。各市州住建(水务)、环保部门要充分认识加快推进污泥处理处置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要以实现污泥减量化、稳定化、无害化为目标,以实现“全省城市现有污泥处理处置设施于2017年底前基本完成达标改造;全省县城以上城市污泥无害化处理处置率于2020年底前达到90%以上”为基本任务,加强污泥处理处置设施建设,坚持统筹规划、因地制宜、创新机制,切实推进污泥无害化处理处置工作,保障生态环境安全,维护人民群众环境权益。

    二、落实联单制度,规范转移过程

    为加强对污泥的全过程信息管理,省住建厅联合省环保厅制定了《湖北省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转移联单》(样版)(附表1)。污泥转移联单由各地根据需要按样版自行印制使用,联单一式四联,污泥产生单位、运输单位、接收单位和所在地环保主管部门各留存一份。填写的转移联单信息应保证真实有效,重量、流向等信息须与台账一致。转移过程须严格执行一车一联单,禁止污泥运输单位、污泥处理处置单位接收无转移联单的污泥,污泥运输应采取密封措施,防止沿途抛洒、随意倾倒。全省于2017年12月15日前应全面落实污泥转移联单制度。

    三、加强监督管理,防范环境风险

    一是做好污泥危险特性鉴别工作。要认真落实环保部《关于污(废)水处理设施产生污泥危险特性鉴别有关意见的函》(环函〔2010〕129号)有关要求,对可能具有危险特性的污泥要进行危险属性鉴别。确定为危险废物的,按危险废物进行管理。二是做好应急预案制定和演练工作。督促城镇污水处理厂和污泥处理处置单位按照《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理处置技术指南》等要求制定完善污泥处理处置应急预案,并适时组织应急演练。三是加强监察监测。各级住建(水务)、环保部门要加强对污泥产生、运输、处置情况的现场检查,加强环境监测,确保污泥处理处置设施规范运行;加强对污泥资源化利用的全过程监管,杜绝产生二次污染。四是严格环境执法。要严肃查处非法倾倒、堆放、丢弃和转移污泥的违法行为,严厉打击非法转移、擅自处置造成环境污染和生态环境破坏的涉污泥环境违法犯罪行为。

    四、落实报告制度,加强信息公开

    一是落实申报登记制度。各级环保部门要将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作为一般工业固废申报登记的重点管理对象,要督促相关企事业单位每年年初在湖北省危险废物监管物联网系统进行申报登记,要做好对申报登记资料的审核工作,全面落实固体废物申报登记制度。二是落实污泥处置月报告制度。督促各城镇污水处理厂落实向县级住建(水务)、环保部门月度报告(格式详见附表2)污泥处理处置情况的制度。各级住建(水务)、环保部门要加强对月报告信息的汇总和核实,确保信息准确可靠。三是强化污泥信息公开。各市州住建(水务)、环保部门应督促城镇污水处理厂将污泥年产生量和处置情况同污水接收、处理信息一并向社会公布。部分市州环保部门应按照《大中城市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信息发布导则》(原环保总局公告2006年第33号)要求,将本地区污水处理厂污泥产生、处置等信息,同固体废物污染防治其它信息一并向社会发布,鼓励全省各市州全部开展固体废物污染防治信息发布工作。

    五、开展统计自查,及时上报信息

    各市州住建(水务)部门要认真做好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理处置的自查统计工作,及时上报《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理处置情况调查表》(附表3)。请以电子邮件方式于2017年11月10日前报省住建厅城建处。

    联系人:谷颖江

    电  话:027-68873413

    邮  箱:348190359@qq.com

    附件:1、湖北省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转移联单(样版).doc

          2、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理处置月度台账.doc

          3、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理处置情况调查表.doc

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办公室 湖北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

2017年10月26日